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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产范围再扩大!30多个地区价格上涨,最高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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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1-27 09: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EPS商城 于 2021-11-27 09:22 编辑

    双控限电再发+环保限停产,化工企业集体停产!
    据了解,截至11月15日,国网江苏电力未发布工厂限电停工的最新通知。但受煤价上涨、天气变冷多方面因素影响,江苏省有多个地区面临电力供需紧张的情况,因此也下发了今冬明春有序用电的规定其主要针对的是工厂,而居民用电不会受到限制。

    30多个地区电价上涨,最高涨幅达80%!

    内蒙古:电价上浮80%
    内蒙古发改委提出《关于明确蒙西地区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保底电价的通知》中的保底电价,比原有电价就上浮了80%。
    重庆:高峰时段上浮60%
    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公开征集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指出,峰谷电价价差为4.2:1,峰平谷电价比值为1.6:1:0.38,尖峰时段在高峰时段基础上上浮20%。与平段电价比,高峰时段上浮60%,低谷时段下浮62%。
    江西:高峰时段拟上涨60%
    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电价上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0%。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峰时段上浮50%,尖峰电价在峰时段基础上再上浮20%
    电度电价峰谷价差维持现行1.5:1:0.5,其中非市场化电量在目录丰枯电价基础上,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50%,谷时段电价下浮50%;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每天10:30—11:30、18:00—19:00时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
    甘肃:高峰时段用电上浮50%
    自2022年1月1日起,甘肃省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
    贵州: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
    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贵州省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
    广西:高耗能企业电价上浮50%
    广西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2021年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紧急通知》,高耗能企业电价直接上浮50%进行结算。
    辽宁:高耗能企业电价上浮49.37%
    辽宁完成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首笔月度交易,交易电量2.3亿千瓦时,成交均价0.439元/千瓦时,本次交易中非高耗能企业电价达到上浮20%上限,部分高耗能企业交易电价上浮49.37%。
    湖南:尖峰电价上浮20%
    自2021年12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拉大峰谷价差,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陕西:尖峰时段每千瓦时上浮20%
    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天津:高耗能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2021年度后续增量月度和月内燃煤机组市场化交易平段电价在“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全部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均应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江苏:基准电价上浮20%
    江苏开展挂牌交易,成交电量19.98亿千瓦时,成交均价468.97元/兆瓦时,较基准价上浮19.94%。此后江苏又进行了煤电价格市场化改革后的第二次市场交易(11月份月度集中竞价),共成交108.69亿千瓦时,成交价格469元/兆瓦时,达到了基准电价上浮20%的上限。
    新疆:电价上浮20%
    结合此前的大工业峰谷电价政策,此次变更后新疆峰谷电价差最大可达0.6元/kWh以上。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湖北:价格涨幅20%
    湖北开展10月增量交易,成交价格499.32元/兆瓦时,按基准价0.4161元/千瓦时算,涨幅20%。
    河南:价格上调20%
    河南:53家发电侧市场主体、86家用电侧市场主体达成交易,成交电量231亿千瓦时,合同平均成交价格0.4534元/千瓦时,相较于河南省基准电价上涨近20%。
    山西:上浮19.24%
    山西开展11月月度竞价交易,成交电量17.75亿千瓦时,成交均价395.89元/兆瓦时,按照山西省燃煤基准价332元/兆瓦时计算,上浮19.24%。
    湖南:上浮19.92%
    完成11月月度火电双边协商交易,共有16家火电企业和73家售电公司参与,总成交电量为5370675兆瓦时,成交均价差89.63元/兆瓦时。按照湖南省燃煤基准价450元/兆瓦时计算,交易电价较燃煤基准价上浮19.92%。
    山东:上调19.8%
    开展11月电力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110.7亿千瓦时,成交均价较基准电价上浮19.8%。
    福建:上浮19.79%。
    11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量为76.72亿千瓦时,统一边际出清价格为0.471元/千瓦时,比福建燃煤发电基准价高7.78分/千瓦时,上浮19.79%。
    四川:上浮不超过10%
    浮动幅度范围为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0.401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安徽:电价上浮10%
    11月份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挂牌交易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此次交易共成交电量2127465兆瓦时,成交电价461.28元/兆瓦时。按照安徽省燃煤基准价384.4元/兆瓦时计算,电价上浮20%。
    宁夏:可以上浮不超过10%
    允许煤电交易价格上浮,煤电月度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2595元/千瓦时)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不超过10%。优先新能源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调整正偏差结算价格。通知执行期限为2021年8-12月。
    浙江:延长用电尖峰时段,高峰电价上涨每千瓦时6分
    拉大了峰谷分时电价的价差。此次将全年大工业电价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4小时,每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全天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6小时,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
    上海:取消电力市场价格暂不上浮规定
    进一步完善“基准价+上下浮动”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取消《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沪经信运〔2020〕1036号)中“暂不上浮”的规定。
    广东:电价顶格成交
    广东组织开展11月集中竞价交易,采取绝对价格形式交易,成交价格上限554厘/千瓦时,下限372厘/千瓦时。最终总成交电量13953.78万千瓦时,统一出清价差为554厘/千瓦时,顶格成交。

    国务院总理:保障供应,防止新的“限电停产”现象!
    11月22日至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上海考察表示,电力是经济运行动力,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任,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多出力出足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支持,包括落实好国家对煤电企业缓税等政策,做好协调调度,保证电煤稳定供应,解决一些地方电力缺口问题,防止出现新的“限电停产”现象。

    文章来源:转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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