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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人!第二轮第五批环保督察提上日程!查什么?​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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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1-25 13: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EPS商城 于 2021-11-25 13:18 编辑

    近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京召开,为审议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和有关文件,研究部署第二轮第五批督察工作

    会议指出,要坚持系统谋划、源头治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坚持服务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分析论证,帮助被督察对象找准问题,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切实推动问题解决。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查深查透查实存在的问题,确保督察结果经得起检验。
    会议强调,要坚持不懈抓好督察整改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于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要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要进一步压实督察整改责任,不断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要加强工作统筹,坚持严的基调,聚焦重点任务,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再接再厉开展好第五批督察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9年开始,2020年、2021年,利用三年的时间对被督察对象开展新一轮督察;再利用2022年一年的时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回头看”,2022年实现对所有省份第二轮督察全覆盖


    据新华社消息,2019年7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最新消息,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将全面启动,已组建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对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


    2020年9月1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7个组已经全部进驻北京、天津、浙江3个省(市),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个部门。进驻时间约为1个月。


    2021年4月6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8个组分别对山西、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8个省(区)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2021年8月25日,生态环境部指出,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8个组分别对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5个省,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企业应做好督察迎检工作呢?
    主动 自检!及时 自查!关键 整改!全面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为此小编汇总附上一份“水、气、声、渣”自查整改攻略,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环保合规性
    •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 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 环保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 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二、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1、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3、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三、涉废气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废气检查
    • 检查企业连续产生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区域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废气收集、输送
    • 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 废气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废气治理
    • 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 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 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 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 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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