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通知,称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对于违法排污,不正当方式排放,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对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等行为,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多种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行政处罚,并列明了事实依据。
对不配合相关执法部检查、对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进行责令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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