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 一体化技术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开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墙体与保温同寿命,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我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意义 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是实现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具有较长的耐久性且有利于建筑防火要求的新技术。该技术具有保温与结构同寿命、施工方便等优点。推广应用一体化技术,是有效解决节能保温工程质量通病和消防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对于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促进建设领域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市建筑节能75%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超低能耗建筑的不断推广,加快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势在必行。 二、实施目标 2018年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启动一体化技术试点示范建设;2019年起,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技术上具备使用条件的应优先采用一体化技术设计、建设;2020年起全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使用条件的全部采用一体化技术设计、建设。 鼓励支持农村居住建筑采用一体化技术设计、建设。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抓好落实,保证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对一体化技术的认定、技术指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促进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一体化技术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闭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建设(开发)单位,在不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获得《河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认定证书》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的一体化技术(产品)。 (三)设计单位,应发挥龙头作用,做好一体化技术试点应用的专家论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一体化技术的各项性能指标,施工图应有节点构造详图,提高建筑节能设计的可操作性和建筑节能工程的经济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结构体系、构造措施、材料技术参数等审查,对于应采用而未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进行设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点,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 (六)监理单位,应查验一体化技术体系相关组成材料性能认定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组成材料的品种、型号、合格证、生产日期和型式检验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七)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一体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节能标准贯彻实施。 (八)一体化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不断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强化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技术(产品)认定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4号)文件要求,“一体化技术”的认定和换证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持有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一体化技术”证书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办理。
五、基地建设 各县(市、区)要根据“一体化技术”发展趋势,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发展”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生产企业研发、引进一批一体化技术,加强技术集成与创新,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确保一体化技术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
六、宣传培训 通过组织举办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规程培训、技术观摩现场会、技术研讨会、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宣传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同时,对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中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组织开展以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点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用一体化技术体系的能力和水平,及时解决在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指导,推动一体化技术在我市的应用。
附件:保定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实施细则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5日 保定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
实 施 细 则 为做好本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一体化技术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相关的技术标准; 4、技术符合我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相关要求; 5、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无异议; 6、技术在3个以上工程得到应用,且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均在1年以上。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资料; 3、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 定证书; 4、技术报告; 5、生产、设计、施工、验收所执行的标准、图集; 6、应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9、信用承诺书; 10、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系统 性能及主要材料型式检测报告等); 1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第四条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及会议评审。 第五条 评审通过后的一体化技术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布一体化技术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由企业提出换证申请。 第七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定证书: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定的主要材料、产品、工艺或技术路线不符合认定要求; (二)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在使用中达不到认定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提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 (四)违反质量管理条列相关内容; (五)认定证书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因后期达不到该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或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等危害的,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工程质量追溯和问责,持证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和换证及备案时,要对材料真实有效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颁发认定证书。本实施细则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