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以下跟货运行业相关的罚款规定将取消或者下调罚款金额:
1、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2、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取消
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取消
4、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起罚数额
5、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6、对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物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7、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8、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取消
9、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取消
其他相关事项,详情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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