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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外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和保温性能监管力度加强 不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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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 15: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EPS商城 于 2021-8-3 15:52 编辑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和保温性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西咸新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深刻汲取今年上半年建筑火灾事故频发教训,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始终保持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精神贯穿到防控火灾隐患工作之中,根据西安市消防委员会关于《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西消安委发〔2021〕5号)和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高层建筑及“小火亡人”易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的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今年3月份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明确各方监管责任

各区县、各开发区要认真落实西安市住建局2018年11月1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建发〔2018〕13号)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事前承诺”事项,加强新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前的审查和承诺,坚决把控好源头监管关。

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严格把控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确定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保温性能,严格落实执行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承诺工作。

各区县、各开发区管理部门要建立保温材料使用过程责任制度,每个在建项目巡查监管检查不得低于三次。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和审查工作,履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职责。保温材料施工前、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检查登记表”,要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保温性能进行复核,切实提高建筑消防风险的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行为,确保保温材料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进行设计,严禁使用燃烧性能低、保温性能不达标的保温材料;建设单位应对照《西安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承诺书》进行核对承诺,外墙保温施工准备前要通知区县、各开发区主管部门进行过程检查;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承诺书中的要求进行施工,外墙保温施工中监理单位要旁站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各区县建设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对保温材料达不到防火等级规范或保温性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通过。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各方责任。

三、严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各开发区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方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公示制度。新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设置节能公示牌,对保温材料、建筑外窗、采暖方式的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核。

节能公示牌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经建设项目所在辖区建设管理部门确认,确保建筑节能承诺书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内容一致。

四、先行先试,鼓励使用更高等级保温材料

目前,西安市住建局与省住建厅墙体材料发展中心正在对新型无机不燃保温材料进行调研,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家论证,并在长安区既有建筑进行实地踏勘推广应用新型保温材料。

支持和鼓励各区县、各开发区先行先试,使用高等级不燃保温材料,逐步淘汰使用A级以下不然保温材料。

鼓励各区县、各开发区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墙材研发机构共同研发新型节能保温材料、产品在新建和既有建筑中的应用。

五、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擅自变更的行为

对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任意变更外墙材料防火等级、擅自降低技术参数的行为各责任主体一定要必须严厉查处。凡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外墙保温技术参数的,不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复核、竣工验收,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同时,按照2020年新修订的《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保温材料防火等级、使用禁止保温材料产品的行为,将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局要合理调配专人开展工作,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人员及职能责任。我局将定期对各区县、各开发区履行事中事后检查和执行《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专项检查,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督办通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0日


文章来源:转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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